三、离岸公司名称选择

每个公司都应有自己的名称,同时设立人在选择名称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如果名称符合一切法律要求,登记处就不能拒绝相关名称注册。 根据大部分离岸国家法律,公司名称应当包括组织形式结尾(Limited, Corporation, Ltd., Inc.等等)。公司可以使用全称或简称,同时名称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与现有或曾经存在过公司名称相吻合或相同;包含被禁止、侮辱或不良词汇。 如果您希望将受限制的词汇放入公司名称之中(比如,Royal, Bank, Trust, Insurance services等等),则需要获得金融服务委员会的许可。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对公司潜在客户的训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