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记名股票
不记名股票是指没有所有人姓名的股票。持有股票(股权证或股票)的人为公司股东。 目前,大部分离岸管辖区的法律或者禁止不记名股票发行,或者规定特殊的托管条件。比如,伯利兹不记名股票应由公司注册代理保管,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则由保管人保管。 应当注意的是,不记名股票可能成为生意上的障碍。目前,国际组织包括经合组织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内,在强烈打击所有权的匿名工具时,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或持有不记名股票不占优势,它也不是保证保密性的工具。 更有甚者,有的银行不同意给发行不记名股票的公司开户,或要求将股票存管在银行。 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客户保存的股票上,还有公司注册代理保管的股东名册记录股东姓名也不一样。不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所有人对公司享有相同的权利。但要考虑到,部分国家(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发行不记名股票的权利,其公司续交政府收费将要比没有这种权利的公司高很多。 不记名股票一般记载公司名称、股票号、注册资本、本股票所有人的总股票数、发行日期等。所有人一栏中写明Bearer一词(持有人)。换句话说,此股票的持有人是当下持有此股票的人。 在大部分离岸区,股票应该由董事或其他公司授权人签名,或者加盖公司印章也可以。 转让不记名股票时,不需要在上面做任何“转让记录”。如果法律准许股东保管这种股票,那么股票直接交付即可。 然而,在伯利兹、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家,股票只有在注册代理或股票保管人名册做相关记载后才成完成事实上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