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岸公司提交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

离岸管辖区法律制度不要求向当地国家机关提交任何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纳税报告与公司报告。为了符合当地法律要求并保持公司良好状况,每年缴纳政府收费即可。可以说,这种费用的缴纳免除了公司在注册地的纳税义务。   但是,没有提交报告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准备报告,同时报告要在注册代理那儿保管,或通知注册代理关于保管地址的信息。比如,塞舌尔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伯利兹、安加拉等都实行相关规定。实际上,最近两年最流行的离岸区(主要是加勒比海地区)都在修订相关的法律规定,至少有这样一种趋势,鼓励客户与代理机构准备管理报告,设置最基本的经营活动财务报告,保管注册地址或其他注册代理所知悉的地址记录或原始文件与银行摘录。其实,对报告的规定一直处于“睡眠状态”。现在也一样,只是一种形式,对客户或代理的活动没有多大的限制(不过,此规定的忽视会导致罚款,客户罚款数额不超过10 000 USD,对代理的罚款是不超过500 000 USD)。 然而,在他国境内经营的情形下,离岸公司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当地机关提交必要的报告。首先,在另外一个国家成立分公司时,公司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缴纳税款(比如在中国,在这种情形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50条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