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国公司与离岸公司关联性的影响

关联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控制或注册资本的公司(或同样的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两家公司的管理、控制或注册资本)。 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存在关联性特征时,任何应当加算但未加算的利润应当作为公司所得并应纳税。 中国国内公司与离岸公司这种“亲缘”关系的事实经常导致税务部门对交易是否真实以及纳税收益是否有根据进行仔细核查。 此外,为了更加严格控制关联方交易以及转移定价、资本弱化、未分配利润等避税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国内企业必须每年提交关联方报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等。 离岸公司常见的误区是离岸身份完全免除公司纳税义务,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其中也包括经营所在地在内,比如在中国。但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中国,非居民企业征税取决于收入来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在这种情形下,适用20%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