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义服务制度的产生
名义董事、名义股东同实际受益人的合同关系体系起源于出面人物时代。然而,在典型意义上这个现象在20世纪下半叶正好在离岸业务发展初期时获得了普遍化。 名义服务商的奠基人是英国律师,他们选择了萨克岛居民完成此项使命。萨克岛实行的是差不多封建时代制定的法律,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因此,萨克岛人很愿意提供收费名义服务。况且,他们只需要同意完成此任务,没有别的要求。同提供信托管理服务的公司一样,当时对其活动管得比较松。 之后,其他国家的律师也走上了这条道路,成为名义服务商。然而,目前此活动必须办理许可,并受到严格监督。 积极参加这个生意的萨克岛居民早已离开家乡分散在仍然给个人提供这种活动优惠税务政策的世界各个角落。 随着大国居民的参与,这个业务逐渐扩大,从而引起价格与服务内容方面的的竞争。比如,提供董事各项服务可以聘请欧洲人,他可以代表公司并作为银行账户的管理人。然而,这种服务可能与标准名义服务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在新的法律条件之下,对这种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