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哪些境外公司在中国被认为是受控外国公司?
根据2008年1月1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在中国国内的受控外国公司是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居民(居民公司或居民公司+居民个人)或者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股东控制的公司; 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税率水平50%(25%)的国家(地区),即12.5%以下; 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第76条)。 中国纳税居民是指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另外,境外注册中资企业也会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境外注册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股东,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这类企业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将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从而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1)企业主要管理场所位于中国境内;(2)企业财务决策和人事决定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3)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由此可见,由非居民控制的或被认定为中国纳税居民的企业不属于受控外国公司。 另外,如果您与境外公司之间还有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企业,这种企业也不属于受控外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