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信托是否可以作为受控外国企业申报的救命手段?
信托跟信托并不一样。只有一种信托可以起到保护作用,这就是不可撤销可自行处置信托。 这种信托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规定由信托管理人全权管理。受托人完全根据自己的想法将收入在潜在受益人间进行分配,其比例也由受托人按照必要的原则确定。这种信托的受益人对未分配的收入没有权利。 其次,存在四个“非设立人”,包括:(1)不属于受益人;(2)对信托利润没有分配权;(3)不能为自己收回信托财产(这一般是离岸公司的股份);(4)对信托没有控制权。 如果上述条件完全符合,受益人、设立人都对信托没有控制权,而这意味着信托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的风险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