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的起源

信托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其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产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接受时,可按信托遗赠制度的规定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人处置。从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阐明了较为完整的信托概念。   现代意义的信托业则是从英国的USE制度逐步发展而来的。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由于教徒的捐赠而使教会占有大量的土地,从而严重妨害了封建君主和诸侯贵族的利益。英王亨利三世于是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以土地让与教会者,必须经君主及诸侯允许,否则予以没收。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并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USE制度。USE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欲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USE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近现代信托制度起源的另一种说法是信托源于十字军远征时代,当时去拯救耶路撒冷的英国骑士将自己的财产(主要是分田)留给亲戚,好让他们管好骑士家庭,而且如果骑士能够回来,就要将财产还给他。骑士同时转让财产所有权,返还财产或收入分配条件具有约定性质,根本没有法律保护。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亲戚都愿意兑现诺言。我们会认为,骑士可以上法庭起诉亲戚,但是充满正式程序的普通法当时没有办法要求返还曾经自愿转让的财产。那么十分天真的财产所有人怎么办?只能去找国王。而国王总很忙,自己又不研究这类事务,于是便委托大法官凭“良心”予以公正解决。因为这类事情显然违背信用,大法官一般都会站在骑士一边,要求亲戚返还财产并支付使用收入。 大法官的行为构成了衡平法的基础,历史学家认为其主要成就是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