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托结构

信托应有设立人(委托人)、受托人(或trustee)与受益人。 设立人是指具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人,也称为委托人。   受托人是指信托财产的新所有人,负责根据信托契约条款从受益人的利益出发持有并管理财产。 受益人是指对信托财产具有一定权利的人,主要权利是获得这种财产的收益。同时,受益人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对信托财产不进行管理。 有时,这些人会发生交叉,比如设立人可以作为其中一个受益人,但是同一个人不能同时做受托人与受益人。没有受益人的信托几乎不存在——从英国普通法的角度来讲,这种信托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有可能(比如,养护宠物用的信托)。但是,例外总是有的,根据一些国家的信托法律也是存在这种可能(比如,开曼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