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托在哪方面优于离岸公司
与公司不同,信托不是企业法人。这既是优势,也是劣势。劣势是因为信托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接受。在普通法国家,信托司空见惯,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是都能接受信托。这主要表现在处理各种争议时。 离岸公司有董事和持有股份的股东,而信托结构则完全不同,受托人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受益人也没有股票没有股份或份额,却享有很多的权利,即取得收益。但是,信托受益人享有衡平法院承认的权利,必要可以获得司法保护。 与离岸公司股票不一样,信托财产在设立人死后不能继承,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分配信托财产(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则)。 信托是比较灵活的工具,成立信托时设立人可以规定最合适的条件。比如说,可以规定子女只有在获得高等教育后才能获得信托收入。要转让离岸公司股份时,无法规定这种条件。连离岸区的公司法都有许多章程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这种规定不能轻易根据公司设立人或股东的想法予以改变。 同时,不能将信托份额转让给投资人,以便使用该项资金扩大生意规模。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最好使用公司而非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