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受托人的权能

受托人享有多项权能。因为受托人是财产所有权人,而不是受托管理人。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权与支配权,可以作出关于销售财产的决定。但是,受托人对受益人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受益人的相关权益,法律对受托人的权能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 受托人管理财产时,他必须作为诚实理性的商人办事(prudent man of business)。什么意思?英国法庭很喜欢采用各种测试来解决争议,为了确定受托人是否作为诚实理性的商人办事,也制定了一个测试。法庭认为,受托人要符合如下三个要素: 第一,在管理财产时,受托人要考虑受益人的利益。 第二,管理的目的是保管并增加信托资产。财产不仅是要保存(need to preserve),也要获得收入。比如说,如果资金转让给信托,需要进行投资来获得利润。否则,这类资金会因为通货膨胀而贬值。 第三,受托人在投资时,应当考虑到定期的问题,这种投资一定要带来收入。他应该计划并与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进行管理,要考虑到合理风险,并尽量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比如说,最好不要为一个客体进行投资。如果受托人没有足够的知识与经验,他有权利找代理或投资咨询专家来完成上述任务。 英国法庭对风险的态度也很有意思。它们可以接受,受托人的管理方式包括投资可以没有收入,因为商业活动总是伴随着风险。但与此同时,它们会评估受托人评价风险的合理程度。事前评估受托人的行为是否得当,在何种程度上判定受托人投资太量,受益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等等,这些都很复杂。但是,这个管理权是无法剥夺的,只有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