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离岸公司的合法性

除个别情形之外,中国法律并不禁止中国公民设立海外公司,并成为海外企业法人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也不妨碍离岸公司的设立,但是要求中国公民通报关于参股离岸公司事项,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依法缴纳所得税。详情请参阅受控外国公司一章。同样,中国法人也不受禁止参加涉及到海外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对“离岸公司是否合法?”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是:“是,但前提是根据中国法律依法使用”。作为一种工具,离岸公司既可以为业务带来收益或者造成损害,但这与离岸公司本身无关,而完全取决于利用的方式。 离岸公司在中国的历史始于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当时主要是通过离岸公司进行大宗贸易。1949年以后,由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对外贸易极度缩小,额度减少,以至于许多人认为,离岸公司贸易业已终结。但是,历史事实表明,许多中等贸易企业通过在香港设立公司和转口贸易,找到了冲出封锁的突破口。 20世纪80年代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对外贸易得到极大发展,但通过离岸公司开展的业务还很有限。从90年代初开始,随着吸引外资优惠政策的持续实施和私人企业资本积累的增加,中国的对外贸易越来越多地通过离岸公司予以完成。在外国投资领域,离岸公司无所不用其极,主要是利用外资企业再投资所享有的各种税收优惠,如在内外资税收统一政策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为25%,而国内企业则缴纳33%。在税收统一之后,再投资也随之急剧减少。 2007年以后,随着出口退税的减少或取消以及激烈的价格竞争,中国对外贸易企业的优惠空间变得越来越小。而在这一过程中,离岸贸易公司开始为中国经营者所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