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二 Bank Reference letter

We confirm by this letter that the company [company name] headed by [NAME] [ADDRESS] is the client of the bank.Throughout the period of our cooperation Mr. [NAME] has performed his obligations in a timely manner and in full.The content of this letter is, however, of purely informative character and does not represent a guarantee of any kind. 介绍信经常可以代替文件。比方说,无法拿到住址证明(Utility bill)时,包含客户住址的银行介绍信可以代替此证明。有时,一份详细的专业介绍信可以一下子发挥许多功能,诸如business description、CV、Utility bil都可省去。 但是,何时才需要推荐信? 在需要建立新的关系时都需要介绍信(或根据新条件对老关系做出调整的时候)。对离岸公司服务与国际税收规划市场来讲,如下人员可能要求提供介绍信:(1)给客户开户的金融机构(银行、经纪公司、投资公司);(2)编制财务报告的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咨询师;(3)信托管理人以及信托服务行业相关的人士;(4)律师、公司服务商、注册代理;(5)规定这种要求的国家机关。 他们为什么会需要介绍信? 世界大部分国家法律要求权利主体遵循统一工作标准,包括“Know Your Client”原则。 为什么不同市场主体对提供介绍信这个要求解释不一样?或者说,为什么有的银行要求提供介绍信,而有的银行不是呢?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的规则在这方面规定得较模糊,为细节的解释留下了空间。于是,为了弄清楚客户资金来源,银行可以自己选择是否要求提供介绍信。 那么,到底需要还是不需要提供介绍信? 这个问题可以用苏联著名作家日瓦涅茨基的话来回答:“不需要。但所有的人都提供。但您可以不提供。当然,如果您对结果无所谓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