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岸管辖区

离岸管辖区是指按当地法律注册的公司免除征税并不要求提交财务报告与纳税申报表的国家。大部分离岸管辖区是岛屿国家,其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注册公司与延续的政府收费。离岸国家分散在世界各地,包括加勒比海域、印度洋、东南亚,甚至欧洲。   世界上没有统一的离岸区名单。存在几个由不同国际组织或给别国家机关编制的名单。每个名单都有自己的用途与应用。   比如,2009年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根据国家遵守国际税标准程度的原则编制过‘白色名单’、‘灰色名单’以及‘未加入国家名单’三个名单。这个制度要求提供任何税收信息以便实施国内税法,不管国家税收要求或银行保密原则。代替名单的是实施国际信息交换标准的专业评估。专业评估分两个阶段,成员国法律制度评估与标准实施。根据新标准,国家分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通过第一个阶段的,另一个通过两个阶段的,而且后者还有等级评定,评定根据是成员国是否符合税务信息交换的十项标准。   中国不存在正式离岸区名单,但是有所谓的“白色名单”,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挪威等12个国家。而所谓的黑色名单包括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76条),即12.5%。也就是说,包括所有的避税港。 为税收规划需要建议注册公司的离岸管辖区之间具有如下不同特点:(1)免税根据(依法完全免税、公司非居民身份、这些国家所得税的征收);(2)公司的工作便利(对股东与董事的要求、对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与维护开支等);(3)注册代理或服务商的可靠性与专业性;(4)管辖区的声誉(是否列在各种“黑色名单”、是否符合经合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组织要求、董事与股东信息的公开性);(5)法律制度的稳定性。